關於"能力"的概念存在如此混亂和爭論,以至於<br>不可能識別或輕率的連貫理論或達到一個定義能夠<br>容納和調和使用該術語的所有不同方式。如<br>諾裡斯認為,"作為默契的字[能力]已經<br>超越需要精確定義和[操作]概念,<br>實踐已經成為籠罩在理論混亂和顯然簡單的<br>已經變得極其複雜『(1991年:332)。將能力描述為"模糊"<br>概念『,布恩和范德克林克仍然承認這是一個」有用的術語,<br>縮小教育和工作要求之間的差距(2002年:6)。<br>斯奈德和埃貝林 (1992) 指的是功能意義上的能力, 但使用<br>複數中的"能力"。當某些作者始終使用"能力"時<br>指職業能力(1992年《波姆和麻雀》;米特拉尼等人<br>1992;史密斯,1993年),或將兩者視為同義詞(布朗,1993年,1994年)。哈特爾<br>認為,能力作為"一個個人的特點,已被證明<br>驅動卓越的工作績效'(1995:107)包括兩個可見的"能力"<br>"知識和技能"和"能力的基本要素",如"特徵和<br>動機"。埃爾金 (1990) 將能力與微觀工作績效聯繫起來,<br>具有較高管理屬性的能力,並在定義"管理"時<br>未來的能力',科克里爾(1989年)結合了輸出能力,如<br>演示技巧,與投入,如自信。使用難度<br>能力作為一個總體術語,以及一個特定的一個證明<br>杜利等人提供的明顯繃緊的定義:「基於能力<br>行為錨被定義為演示所需的性能能力<br>知識、技能和能力(能力)獲取『(2004:317)。據此<br>建設,能力本身就是一個子集。<br>建立連貫術語的少數嘗試(博克,1991年:泰特, 1995;<br>溫頓和溫頓,1999年;伍德魯夫,1991年)至今收效甚微。<br>博克 (1991 年) 認為, 美國意義上的 「能力」 是相輔相成的<br>英國職業標準中使用的"能力"。布爾戈因 (1988) 同樣<br>將「稱職」(滿足工作需求)與「有能力」(擁有執行能力所需的屬性)區分開來。伍德魯夫<br>(1991) 提供了最清晰的陳述,對比許可權領域,定義為<br>個人可以執行的工作的各個方面,具有能力,指的是<br>人的行為支撐著稱職的表現。伍德拉夫的定義是<br>由泰特支援, 他警告不要混淆 "輸入能力與輸出"<br>能力『1995年:86)。<br>曼加姆(1986年)指出,能力可能與個人模式、結果有關<br>模型或教育和培訓模式,以及標準方法<br>使用哪些基準標準。曼斯菲爾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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