6 其他應用方法<br><br>6.1 如何應用無線電應用設備<br><br>對於無線電應用設備,根據參考文獻[2]"傳播法實施令",確定參考文獻的[9]是否適用於"電磁干擾預防標準"。但是,對《電波相關法》中另有規定的事項,應遵守本規定。<br><br>6.2 以電場強度、自計強度或輻射功率規定的無線設備測試方法<br><br>a) 在輸出範圍內使用不干擾其他無線電局通信的材料中,以電場強度、自計強度或輻射功率為規定的無線電裝置的一般測試條件如下:<br>— 測試時,應施加規定電源電壓的最高電壓來測試電源電壓。在這種情況下,使用電池的無線設備將使用新的電池。<br>— 技術標準符合性評估遵循第 5.5 a、b) 和 d) 程式。<br>— 低頻發射機(發射9kHz或更低無線電波的微約場強度無線電設備),根據"無線電局無線電設備技術標準"的"第5條",無需發射,應適用322 MHz。<br>b) 電場強度、自磁強度無線儀器測試方法遵循本標準附件 L(電場強度和自強無線儀器測試方法), 輻射功率無線設備測試方法遵循本標準附件D(通過輻射測量進行合格評定分項試驗方法)、附件J(根據《無線電法實施令》第25條第4號規定的無線電設備中頻率在20GHz以上的無線設備適宜性評價分項複製試驗方法)、附件K(體外用無線電設備合格評定試驗方法)。<br><br>6.3 無線收信件<br><br>廣播、通訊、裝置等無線傳輸信用部件(RF transceiver module)確認以下條件:<br><br>a) 高頻部分(包括高頻振蕩部分、高頻放大部分、高頻混合部、高頻調製部分、高頻濾波器等)應具有自己的電磁遮罩結構。<br>b) 即使資料速度過快,也應有滿足無線設備規則的數據輸入端(緩衝區等)。<br>c) 應內置穩壓電路,或設計為僅從成品中接收正壓電源。<br>d) 天線必須連接不可分離,或具有可匹配天線的連接端。<br>e) 應單獨測量其是否適用於無線設備規則,或是否適合三個或更多成品的技術標準。<br>f) 無線輸、收信件應符合技術標準。
正在翻譯中..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