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予他們的許可。《泰晤士報》廣告受理部以負責人的身份向蘭道夫先生表示,在接受這封信作為授權證據時,該公司遵循了其自封做法。有證詞說,隨信附上的廣告副本只列出了案文下出現的64個名字,而且"我們南方人"的聲明[]熱烈贊同這一呼籲",並載有以下姓名清單,其中包括個別請願者,後來在收到廣告的第一份證據時被添加。每個請願人都作證說,他並沒有對他的名字的使用進行澄清,而且直到收到被告的撤銷要求之前,他一直不知道使用這個名字。廣告接受部的經理作證說,他已批准該廣告的發佈,因為他什麼都不知道,使他相信,它的任何是假的,因為它有"一些人的背書眾所周知,他的聲譽",他"沒有理由質疑。他和《泰晤士報》的其他人都沒有努力證實廣告的準確性,要麼是對照《泰晤士報》最近有關一些事件的報導,要麼是通過任何其他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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